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配电如何设计?灯具应该怎样选型?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13 16:37:23

  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的选择


  GB51309-2018第3.1.2条指出,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该规范的主编专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解析:


  (1)本条旨在将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置比例由该标准出台前的20%提高到80%,以实现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集中控制。


  (2)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项目中,各子项内人员的危险性相同,即便是独立于主体建筑物、防火等级低于主体建筑物的单体,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也应纳入集中控制型系统。


  (3)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可选择灯具自带蓄电池或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同一项目中,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不可混用。


  (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实现对灯具的控制。


  二、灯具选择


  (1)A型消防应急灯具为主导


  GB 51309-2018第3.2.1条第4款指出,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选择A型灯具;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其中,A型消防应急灯具(定义见GB51309-2018第2.0.3条),因其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可避免人员在疏散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生电击事故,有助于延长疏散时间,保证消防救援人员安全。标志灯设置在地面上时,还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以免产生爆炸危险。


  (2)标志灯


  1)GB 51309-2018第3.2.1条第6款指出,标志灯的规格应与安装使用空间相适应。


  2)标志灯的规格见GB17945-2010附录C。出口标志灯细分为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出口标志灯两类,相应增加了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的地面水平***照度要求(1lx)。


  3)GB51309-2018第4.5.11条第6款中,要注意疏散走道、通道地面方向标志灯安装规定为强条。


  4)GB51309-2018第3.2.11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这里的“人员密集场所”,目前施工图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19号)第十三条执行。


  三、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


  经过比对规范发现,GB51309-2018第3.2.4条中第1~3款与GB50016-2014(2018版)10.1.5条第1~3款规定一致;但需要注意GB51309-2018第3.2.4条中第5款,本条第1~4款规定的场所,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仅针对集中控制型系统,且额外增加的时间不应超过0.5h)。


  第6款,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蓄电池的寿命以工作时间来衡量,持续型灯具寿命在节电和应急点亮模式下同,非持续型灯具使用寿命则取决于使用情况,故使用寿命周期难以简单界定。有关专家也指出,希望可以加入系统月度或季度巡检功能,有助及时了解蓄电池使用情况,在达到使用寿命周期之前进行更换,确保连续供电时间。


  四、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配电设计


  (1)GB51309-2018第3.3.1条指出,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明确蓄电池为***可靠的就地电源。


  (2)依据GB51309-2018第3.3.7、3.3.8条,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或者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当采用消防电源供电时,应执行GB50016-2014(2018版)第10.1.1~3条、10.1.4条、10.1.8条。


  (3)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GB51309-2018第3.3.2条)。


  五、系统的控制设计


  (1)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原则:见GB51309-2018第3.6.1条第2款: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相比GB50116-2013,GB51309-2018增加了集中控制型系统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弥补了如停电等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控制的空白,见GB51309-2018第3.6.6条,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过0.5h,是在满足GB51309-2018第3.2.4条第1~4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基础上,额外增加的时间,既满足非火灾状态下的使用需要,又保证火灾状态下持续工作时间仍满足规范要求。


  集中控制型系统火灾状态下自动应急启动设计见GB50116-2013第3.6.9条,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自动执行相应控制操作。


  针对A、B型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控制操作不同:A型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由于采用安全电压,主电正常情况下,都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只有主电源被动断电后,A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为避免电击事故,B型集中电源应立即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配接的灯具才能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见GB51309-2018第3.7节。火灾状态下,手动或自动控制系统应急启动的控制内容相同: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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